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 2015年國家體育產業規模及增加值數據的公告
時間:2018-11-13 10:35:00 閱讀:2756 整理:廣州市場調查公司
經核算,2015年,國家體育產業總產出(總規模)為1.7萬億元,增加值為5494億元,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0.8%。從國家體育產業11個大類看,體育用品和相關產品制造業總產出和增加值最大,分別為11238.2億元和2755.5億元,占國家體育產業總產出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別為65.7%和50.2%;體育服務業(除體育用品和相關產品制造業、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外的其他9大類)總產出和增加值分別為5713.6億元和2703.6億元,占比分別為33.4%和49.2%。
2015年國家體育產業總產出和增加值 | ||||
體育產業類別名稱 | 總量(億元) | 結構(%) | ||
總產出 | 增加值 | 總產出 | 增加值 | |
國家體育產業 | 17107.0 | 5494.4 | 100.0 | 100.0 |
體育管理活動 | 229.1 | 115.0 | 1.3 | 2.1 |
體育競賽表演活動 | 149.5 | 52.6 | 0.9 | 1.0 |
體育健身休閑活動 | 276.9 | 129.4 | 1.6 | 2.4 |
體育場館服務 | 856.2 | 458.1 | 5.0 | 8.3 |
體育中介服務 | 47.0 | 14.0 | 0.3 | 0.3 |
體育培訓與教育 | 247.6 | 191.8 | 1.4 | 3.5 |
體育傳媒與信息服務 | 100.0 | 40.8 | 0.6 | 0.7 |
其他與體育相關服務 | 299.0 | 139.6 | 1.7 | 2.5 |
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制造 | 11238.2 | 2755.5 | 65.7 | 50.2 |
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銷售、貿易代理與出租 | 3508.3 | 1562.4 | 20.5 | 28.4 |
體育場地設施建設 | 155.2 | 35.3 | 0.9 | 0.6 |
注:若總量與分量合計尾數不等,是因數值修約誤差所致,未做機械調整。 |
附注
1.指標解釋
體育產業總產出(也稱總規模),指一個國家(或地區)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所有體育貨物和服務的價值,反映常住單位從事體育生產活動的總規模。
體育產業增加值,指一個國家(或地區)所有常住單位一定時期內進行體育產業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。
常住單位指在我國的經濟領土上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經濟單位。生產是指在機構單位的控制和組織下,利用勞動、資本、貨物和服務投入,創造新的貨物和服務產出的活動。
2.核算分類
體育產業核算分類采用《國家體育產業統計分類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2015年第17號)。《國家體育產業統計分類》以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》(GB/T 4754—2011)為基礎,根據體育生產活動的特點,將符合定義的類別重新組合而成,是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》的派生分類。
體育產業核算采用兩級核算分類。第一級分類按照活動特點分為體育用品和相關產品制造業,體育場地設施建筑業和體育服務業三大類。第二級分類是在第一級分類的基礎上,選取國民經濟行業小類共130個分別歸屬,其中體育用品和相關產品制造業包括37個行業小類,體育場地設施建筑業包括3個行業小類,體育服務業包括90個行業小類。在130個行業小類中,11個行業小類的全部活動屬于體育產業活動,119個行業小類的部分活動屬于體育及相關產業活動。
3.核算方法及數據來源
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《國家體育產業總產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》,體育產業增加值采用生產法和收入法進行核算。
核算所需的數據主要來源于三個部分。一是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資料,包括體育產業專項調查資料、部門服務業財務統計報表、體育彩票發行情況統計報表和全國體育場地普查資料等;二是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,包括2013-2015年GDP最終核實有關數據、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資料以及2015年有關專業統計年報資料等;三是有關部門資料,包括財政部、教育部等部門統計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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