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煙草專賣局:寄遞電子煙產品等實行限量管理,每人每天限寄一件
時間:2021-11-25 15:51:57 閱讀:1893 整理:廣州市場調查公司
國家煙草專賣局網站11月23日發布“關于電子煙產品、霧化物、電子煙用煙堿等限量寄遞的通告”、“關于電子煙產品、霧化物、電子煙用煙堿等異地限量攜帶的通告”。通告稱:寄遞電子煙產品每件限量為:煙具2個;電子煙煙彈(液態霧化物)或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(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)6個,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12ml。同時指出,每人每天限寄一件,不準多件寄遞。
通告全文如下:
關于電子煙產品、霧化物、電子煙用煙堿等限量寄遞的通告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》及其實施條例、《電子煙管理辦法》(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)的規定,寄遞電子煙產品、霧化物、電子煙用煙堿等實行限量管理,具體通告如下:
一、寄遞電子煙產品每件限量為:煙具2個;電子煙煙彈(液態霧化物)或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(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)6個,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12ml。
二、寄遞煙液等霧化物及電子煙用煙堿每件限量為12ml。
三、寄遞煙具、電子煙煙彈(液態霧化物)、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(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)、煙液等霧化物、電子煙用煙堿,每人每天限寄一件,不準多件寄遞。
四、對因技術審評、質量監督檢驗和鑒別檢測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遞煙具、電子煙煙彈(液態霧化物)、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(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)、煙液等霧化物、電子煙用煙堿,按照屬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辦理。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交易主體之間寄遞煙具、電子煙煙彈(液態霧化物)、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(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)、煙液等霧化物、電子煙用煙堿,按照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。
五、跨境限量寄遞參照本通告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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